地理戒例十二则
作者:吉祥风水网   发布日期:2023-08-20   浏览量:62次

地理戒例十二则

地理何以有戒,即蒋公谓天律有禁也。 大凡得地理之真者,不知其戒,难免造物所忌。 江湖行乞,不知其戒,难免鬼神所愆,邇见地理家,大半或绝或贫,遭一切凶祸者,皆不知所犯地理之戒故耳。 余今特写拈出十二则,为地理家不知者醒。

一得地理之真者,非遇忠信廉洁,敬谨静让之人,不可妄传,虽骨肉亲友亦然。 倘传非其人,能不干乱泄之罪。 而不得地理之真者,尤切不可妄传,并不可将书遗后,倘吉人信用,能不误人误世;倘子孙奉为家传,能不害及子孙。

一得地理之真者,非遇积善之家,虽重金不可举地,骨肉亲友亦如之。 倘举与薄德之人,能不为天地所震。 而不得地理之真者,尤切不可举地,并亦不可自妄择地,倘遇花假之穴,能不误人害己。

一不可欺心,凡诈害者,或受人私贿,以是地谤为非地,非地举为是地。 或受人之仇人私贿,或因简薄挟嫌,使其将吉地败坏,害绝一家,大凡欺心即是欺天,纵目前得计,而终身与后嗣不顾,臆何愚若是。

一遇有吉地,不得夸现于人,须访有德者献之,而亦看其缘分何如。 若吉地之大者,更不可露泄,及自己痴图,逆天行葬。 总之大德者得大吉地,中德者得中吉地,小德者得小吉地,量德而施,庶合天地赏罚之道。

一有宅墓寺宇在前,不可后龙斩关,及毁寺宇下穴,并不可使人凿绝龙气。

一人家吉穴,已葬未葬,不可阴地谋占,及盗葬强葬火葬。 即他人谋已吉穴,已盗葬者,不可出扬骸。 即谋占强葬者,凭官论理,或劝彼葬之家购买亦可。

一人家老墓,不必劝改,即房份兄弟贵贱贫富不一,争执求改者,当婉言劝慰,恐移吉葬凶,同归于尽。 或有德之家,寔属凶地,连年损丁破财,诸祸毕至,必先寻一吉穴,彼方可与改一二冢,切切不可贪金,移凶改吉。

一人家祖山,昭穆不可混犯,并不可骑头塞坟,暗地偷挤相挨。 而封禁之山,虽吉穴尚存,不可主葬,使人伤族灭伦,构讼受祸。

一开穴有开吃古冢,不可堕葬,宜另蔔伴葬,并宜将古冢成坟,祭奠以安灵魄。

一落圹后筑坟,此千万年之固,在此一日,宜地师珍重,督令土工不可草草,若子孙广众,可以息劳。 或幼年孤哀,或只身独子,或鳏寡孤独之人,任土工自若,为地师者,不极力为主,问心何安。

一酒色不可越量越分。 人家欲得吉地,难得地师真言,始诱以酒,既迷以色,酒色后以道真言。

一心地宜培,有心地,方有阴地。 若心地不培,纵有法眼,中有鬼神蒙阻,本吉地而误认为凶地。 而培心地,当看感应、阴骘、觉世诸篇,可行者尽力行之,难行者心及而已。

以上十二戒例之则,不特地师当戒,而内有数条,即思得地,与平时自居者,均宜守焉。 一念之不忍,不知积多少阴功,一念之不留,不知造多少罪孽,善恶祇在一念之间,或出于无心,或出于有心,莫谓出于无心其罪轻;出于有心其罪重。 出于无心者,因平日不检束,任其放纵,虽无心亦有心也。 出于有心者,因平日狡诈残刻,不知内省,而有心为之,亦出于无心为之也。 善恶不论有心无心,看其关系大小,虽自在冥杳之中,不知所为,天网恢恢, 疏而不漏,人可不畏哉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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